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113民初10962号之二
原告:四川省怀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怀德镇民主街一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士摩根冷却机(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延吉道技峰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唯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省怀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富士摩根冷却机(天津)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四川省怀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怀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怀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天四川省怀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