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408民初4546号
原告:***,女,1969年2月26日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美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区******村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美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41元,减半收取计27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408民初4546号
原告:***,女,1969年2月26日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美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区******村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美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41元,减半收取计27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