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宝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赤峰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与内蒙古某某技术服务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2502民初5594号 原告:辛某某,男,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被告:内蒙古某某技术服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曲某某。 被告:张某某,男,197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合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元宝山镇。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某,男,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辛某某与被告内蒙古某某技术服务咨询有限公司、张某某、赤峰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9日立案。原告辛某某于202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辛某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辛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辛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