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2502民初5594号
原告:辛某某,男,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被告:内蒙古某某技术服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曲某某。
被告:张某某,男,197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合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元宝山镇。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某,男,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辛某某与被告内蒙古某某技术服务咨询有限公司、张某某、赤峰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9日立案。原告辛某某于202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辛某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辛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辛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