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内0403执206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09月03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元宝山区。
被执行人:赤峰宝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元宝山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3114860551W。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赤峰市元宝山区公路管护和运输保障中心,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银河街西段交通局综合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50403MB1K742100。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赤峰宝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赤峰市元宝山区公路管护和运输保障中心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内04民终34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86058.5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191元.
经本院执行,现已执行到位人民币元。至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4)内04民终3427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