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宝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赤峰宝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赤峰锦园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内0402民初5625号 原告:赤峰宝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元宝山镇建昌营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锦园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万达广场A地块5号楼0203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赤峰宝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峰宝昌公司)与被告赤峰锦园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峰锦园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赤峰宝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赤峰锦园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退还原告78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6月初,被告法定代表人***找到原告法定代表人***,承诺其可以办理建筑工程证件,收取了原告78000元,并未原告出具收据一枚,收据上注明如未通过全额退款。原告通过查询网址进行了查询,并没有通过,便向被告索要此笔款项,被告拒绝退还。原告为此诉至贵院,请求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赤峰锦园公司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原告提交的收据、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身份证复印件及内蒙古人才信息库查询界面截图等证据及庭审陈述,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2022年6月,原告与被告达成口头委托合同,委托被告为***等人办理建筑工程中级证书等相关事宜,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支付78000元,被告于2022年6月25日为原告出具收据一枚,载明:“今收到***、***、***、***、***、***办理三个建筑工程(中级)、三个市政(中级)人民币柒万捌仟圆整(78000.00)由赤峰宝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交付。备注:如建筑中级、市政中级职称未能通过全额退还。”。在内蒙古人才信息库中并未查询到***等人的资格证书信息,被告收取款项后,至今未依约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现原告以要求被告返还78000元为由诉至本院,诉请同前。 本院认为,本案为委托合同纠纷,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原告通过向被告支付款项委托被告办理建筑工程中级证书等相关事宜,该请托事项违背了公序良俗,侵害了其他社会主体参与社会公平竞争的权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应属无效。原、被告之间形成的委托合同属无效合同,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效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故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委托费78000元。被告赤峰锦园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赤峰锦园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赤峰宝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退还委托费7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赤峰锦园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赤峰宝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