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皖1503民初3316号
原告:安徽省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中店乡红旗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64978012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智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新概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同创科技园2幢14层1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4919540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1968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告:付某,男,1971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原告安徽省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鑫公司)诉被告安徽新概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概念公司)、张某、付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到庭参加诉讼。张某、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请求依法判令新概念公司向原告归还垫付款847636.32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847636.32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14.4%计算至本清息止),当庭变更此项诉请为请求依法判令新概念公司向原告归还垫付款224629元及利息(利息以224629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14.4%计算至本清息止),暂计至2025年4月2日的利息为86257.53元;判令新概念公司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8000元;判令张某、付某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2022年8月15日,原、被告签订了《委托垫付协议》,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在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万创观澜工程项目所需的钢材进行垫资,被告需在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张某、付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协议签订后,原告按协议约定为被告进行了垫资。2022年9月8日,双方经结算,原告共为被告垫资材料款847636.32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垫资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予以拖延。
新概念公司辩称:1、对于垫付款总金额847636.32元无异议,但双方就案涉项目结算比除后,被告仅欠原告224629.79元。2、利息过高,应当以224629.79元为基数,此外超过法律规定部分请求法院予以调整,答辩人认为起算时间应当自2023年6月20日起算。
张某、付某未作答辩。
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原告与新概念公司均向本院递交了证据:
一、原告递交的证据
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信息查询单,证明原、被告身份信息及主体适格;
2、委托垫付协议,证明(1)协议约定被告现场收料人为***;(2)垫付款最终结算价为货款加上利息方式,利息按照日利率0.04%(即年利率为14.4%)计取,自货到现场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款时止;(3)若建设单位工程款一直无法到位,新概念公司须在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4)新概念公司不在约定的节点偿还垫付款,不在材料签收单上签收、确认、盖章视为违约;(5)违约方需要向守约方支付包括截止违约日尚欠的货款及利息的20%违约金;(6)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由被告承担;(7)张某、付某对新概念公司欠付原告的案涉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3、结算单、送货单,证明2022年9月8日,原被告进行了结算,且有新概念公司的合约经理***、项目经理***、材料员进行签字确认。截至2022年9月2日,新概念公司共欠付原告847636.32元的垫资款;
4、委托代理合同、发票,证明因被告违约,原告为主张债权而花费的合理、必要费用;
5、万创观澜二标三标现场临设交接单复印件、螺纹钢材使用结算单复印件,证明可以看出比除的内容包括万创观澜二标三标现场临设、人工费、材料费等合计为505460元。螺纹钢材36.4249吨,金额为165270元。
新概念公司质证意见:证据1三性无异议;证据2中委托垫付协议三性无异议,其约定的利息过高;证据3三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双方后期结算后新概念公司现欠付原告224629.79元;证据4三性无异议;证据5无异议。
二、新概念公司递交《三标段移交交接项目清算》打印件、聊天记录截图,证明目(1)被告承包案涉万创观澜项目,后因资金问题项目无法进行,于是将案涉项目划分为一标段、二标段、三标段,新概念公司完成一标、部分二标以及部分三标项目内容,剩余项目内容移交给原告承包,***为实际施工人;(2)新概念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进行移交结算,该结算表中确认新概念公司向原告移交36.42496吨钢材,价值164550.63元,垫资利息截至2023年6月20日为20384.44元,合计184935.07元;二标、三标中新概念公司将现场设施移交给原告,工程款金额为670010.6元,垫资利息截至2023年6月20日为78015.19元,合计748025.82元;扣减原告钢筋除锈、清淤泥垃圾等点工扫尾工作合计25200元,新概念公司欠付原告224629.79元;(3)利息应当自***和***结算后的时间即2023年6月20日起算。
原告质证意见:对《三标段移交交接项目清算》三性无异议,但可以看出被告向原告主张的起算利息时间为2023年6月20日,约定的利率为月利率1.2%即年利率14.4%,此约定利息与原告委托协议中利息一致。从此份清单中可以看出比除的内容包括万创观澜二标三标现场临设、人工费、材料费等合计为505460元。螺纹钢材36.4249吨,金额为165270元。对于比除此部分金额,原告予以认可,微信聊天记录无异议。
张某、付某未质证、未举证。
本院对本案证据认定如下:原告与新概念公司提交的证据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上述认定采信的证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原告(甲方)、新概念公司(乙方)、张某(丙方)及付某(丙方),于2022年8月15日共同签订《委托垫付协议书》,约定原告为新概念公司在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万创观澜工程项目所需的钢材进行垫资。该协议第二条第二项约定“因周期付款结算,此垫付款最终结算价为货款加上利息方式,利息按照日利率0.0400%计取,自货到现场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款时止(按实际天数计算)”,第五条第四项约定“本协议丙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直到所有款项全部结清”;第五条第五项约定“守约方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保全费、差旅费等等均由违约方”。
截至2022年9月2日,原告向新概念公司实际垫资847636.32元,原告向新概念公司提供最后一笔钢材时间为2022年9月2日。此钢材重量及价格经过原告与新概念公司结算。之后,新概念公司由于资金原因无法完成项目,将项目转交给原告,向原告移交项目现场设施及螺纹钢材。庭审中双方确认在比除项目现场设施及螺纹钢材价值后,新概念公司尚欠原告224629元。此外原告为本次诉讼支出律师费8000元。
本院认为:《委托垫付协议书》是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对原被告均具有约束力。原告和新概念公司一致认可,新概念公司尚欠原告224629元,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利息:协议对利率以及利息起算时间有明确约定,本院支持利息以224629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14.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协议中,张某、付某作为丙方对新概念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张某、付某均要对新概念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在三被告未及时支付垫付款项时,构成违约,因此本院支持原告要求三被告承担律师费和案件受理费的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新概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省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付款项224629及利息(利息以224629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14.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新概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省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8000元;
三、被告张某、付某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63元,由被告安徽新概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某、付某负担。原告已经预缴的1236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