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107执异371号
异议人(申请人):海南达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临高县临城镇美食街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28742576586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海口琼山重点项目建设投资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滨江路滨江新城裙楼北段一、二层铺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708829180G。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海口琼山重点项目建设投资公司云龙水郡项目部,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云龙镇云定路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0905051837。
负责人:***。
被申请人:海南中富国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义龙西路21号省侨汇外资物资总公司宿舍4幢8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0510760641。
法定代表人:***。
在本院执行申请人海南达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誉公司)与被申请人海口琼山重点项目建设投资公司(以下简称重点公司)、海口琼山重点项目建设投资公司云龙水郡项目部(以下简称重点公司云龙水郡项目部)、海南中富国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达誉公司对本院不予查封琼山区云龙镇云定路104号云龙水郡一期项目房地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4年2月18日作出(2024)琼0107执异3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达誉公司的异议请求。异议人达誉公司不服上述裁定书,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该院于2024年6月14日作出(2024)琼01执复6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24)琼0107执异34号执行裁定;二、发回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院重新受理后,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达誉公司称,请求撤销(2023)琼0107民初10520号案保全裁定下不予查封琼山区云龙镇云定路104号云龙水郡一期项目房地产的执行行为,立即对该项目房产采取查封措施。事实和理由:申请人达誉公司与被申请人重点公司、重点公司云龙水郡项目部、中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向贵院提交保全申请,贵院出具相关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重点公司、重点公司云龙水郡项目部、中富公司名下价值63943247.08元的财产。在保全实施过程中,由于所有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上均未能实际冻结到任何款项。因此申请人向贵院进一步提交了财产线索,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重点公司位于海口市琼山区云龙镇云定路104号云龙水郡一期10号楼144套房、12号楼7套房、17号楼5套房及174号楼。且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房源没有任何抵押登记或买卖预告登记。2024年1月24日,贵院出具保全结果告知书,向申请人告知因云龙水郡一期项目目前系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监管项目,贵院对该项目房产暂不予查封。异议人(申请人)认为,该执行行为严重侵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涉嫌违法。异议人系云龙水郡一期项目的施工方,该项目自分批竣工验收以来,三被申请人作为开发商拖欠工程款,情节恶劣,异议人只能通过多次诉讼的方式讨回工程款。2023年6月25日,在异议人与被申请人的另案中,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对上述项目中的其他房产进行查封,目前海口中院的案件已在执行阶段,被查封的房产即将进入拍卖程序。因此,贵院向异议人告知该项目已被政府监管不能查封的情况并不属实,贵院不予查封的结果没有法律依据。此外,异议人系该项目的施工方,所谓琼山区人民政府的监管行为从未在项目现场以任何形式对外告知,现因该监管行为直接阻却申请人的保全措施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异议人作为施工方,因被申请人拖欠工程款,导致异议人长期被供应商、农民工骚扰闹事,各方对本案的进展格外关注,现贵院的执行行为很可能进一步引发并激化社会矛盾。综上,为了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上述异议请求,请求贵院依法支持。
本院查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达誉公司与被告重点公司、重点公司云龙水郡项目部、中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达誉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3年12月15日作出(2023)琼0107民初105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重点公司、重点公司云龙水郡项目部、中富公司名下价值63943247.08元的财产。依据达誉公司上述保全申请,截止至2023年12月26日,本院已冻结被申请人重点公司名下8个银行账户内存款各63943247.08元(实际冻结0元),冻结被申请人中富公司名下2个银行账户内存款各63943247.08元(实际冻结0元),冻结被申请人重点公司云龙水郡项目部名下7个银行账户内存款各63943247.08元(实际冻结0元)。2024年1月24日本院向达誉公司送达的《保全结果告知书》载明:“申请人达誉公司向本院提交财产线索,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重点公司云龙水郡一期10号楼144套房、12号楼7套房、17号楼5套房及174号楼、位于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建国路17-2铺面、位于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中山路39号楼第四层商铺、位于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街道中山北路45号一至六层。因云龙水郡一期项目目前系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监管项目,本院对该项目房产暂不予查封。经本院向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未发现位于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建国路17-2铺面、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街道中山北路45号一至六层登记信息,另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中山路39号楼第四层商铺权利人为海口市琼山区文化馆。故本院无法查封。”
2024年1月30日,达誉公司对本院不予查封案涉云龙水郡(一期)项目房产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另查,云龙水郡(一期)位于海口市琼山区云龙镇,该项目占地255亩,由11栋高层住宅和161栋临湖别墅组成,住宅总户数3517户,总建筑面积247869.6平方米。后云龙水郡(一期)项目因迟延交房,被纳入于政府监管项目。
再查,达誉公司与重点公司、重点公司云龙水郡项目部、中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4)琼0107民初10520号,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本院认为,云龙水郡(一期)项目属于政府监管项目,为保障该项目建设、验收及交付工作顺利开展,本院对涉及云龙水郡(一期)项目房产暂不予查封并无不当。综上,达誉公司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申请人)海南达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