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滨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滨海新区滨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112民初14703号 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滨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街新开北路136号小二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673830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水部龙庭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381029T。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滨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滨海新区滨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12321.55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