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6民初7122号
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滨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滨海新区一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天津滨海新区汉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容市政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垃圾分类处理中心),住所地天津滨海自贸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副主任。
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滨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滨海新区汉汐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容市政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垃圾分类处理中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滨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属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滨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61元,由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滨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