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滨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滨海新区滨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启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19民初6015号
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滨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街新开北路136号小二楼两层。
法定代表人:徐玉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学忠,天津滨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启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渔港经济区鲤鱼门路综合服务中心一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刘辉,董事长。
被告:天津海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生态城中城大道以西、中滨大道以南生态建设公寓9号楼2层217房间。
法定代表人:刘辉,董事长。
被告:天津滨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渔港经济区鲤鱼门路综合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辉,董事长。
被告:天津远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渔港经济区鲤鱼门路综合服务中心一层104室。
法定代表人:刘辉,董事长。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成,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娟,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滨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启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海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滨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远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滨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滨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属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滨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14.5元,由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滨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卓亭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