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19民初492号
原告:***,男,198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灿灿,北京信凯(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滨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街新开北路136号小二楼两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673830P。
法定代表人:徐玉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芯池,天津德睿赫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滨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万元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