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滨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滨海新区滨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钱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6263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滨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街新开北路136号小二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徐玉海,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钱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电子工业园俊凌路9号经济发展中心内3002-61。
法定代表人:刘飞,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881447元等。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对网络资金、存款、机动车、不动产、保险、证券、住房公积金等进行了调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不动产,但均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执行到位金额,881447元未执行到位,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上述情况本院已经向申请人说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宝晶
审判员  叶程鹏
审判员  王岩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金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