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2民初1461号
原告:重庆某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康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2025年2月26日原告重庆某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43.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143.1元,由原告重庆某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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