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6民初4544号
原告:上海某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负责人:叶某某,职务总经理。
被告: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职务经理。
原告上海某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上海某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于202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某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按40%收取计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某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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