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美某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璧山某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20民初10592号之一
原告:重庆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美某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被告:重庆市璧山某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重庆某(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美某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璧山某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重庆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的65368.61元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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