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9民初243号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72年03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重庆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重庆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李某某于202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亦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9.68元,按40%收取83.87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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