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2民初15870号
原告:成都尚萃声学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北路2号凯莱帝景C座1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057466813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重庆教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鸳鸯北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645116A。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尚萃声学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教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尚萃声学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教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尚萃声学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教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902.44元,由原告成都尚萃声学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