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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与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20民初120号 原告:邓某某,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弘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经理。 原告邓某某与被告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原告邓某某在2025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