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隅红树林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红树林xx公司禾日xx公司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京0112民初26184号 原告:红树林xx公司。 被告:禾日xx公司。 原告红树林xx公司与被告禾日xx公司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红树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和被告禾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红树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禾日公司立即向红树林公司支付应急废物处置费380630元;2.禾日公司以逾期付款金额38063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4日(处置后一个月)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红树林公司支付利息损失赔偿金;3.禾日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红树林公司于2020年8月3日接到北京市通州区生态环境局应急调派(证据1),调派红树林公司前往xx禾日公司单位接收处置一批危险化学品。红树林公司按照指派前往接收,并对此次应急事件危险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此次红树林公司共派出应急人员5人、收运桶装试剂50.62吨、硫磺7.6吨,合计58.22吨,应急处置费用共计380630元(证据2、证据3)。红树林公司联系禾日公司,禾日公司称待北投集团补偿拆迁款后再进行支付,现两公司正处于经济纠纷协商中,需于协商后再进行支付(证据4)。后红树林公司向禾日公司多次催讨欠款,禾日公司未予支付。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九条“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救援命令或者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当立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红树林公司认为,红树林公司、禾日公司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禾日公司拖延付款的行为损害了红树林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支持红树林公司的诉讼请求。 禾日公司辩称不同意红树林公司的诉讼请求,红树林公司主张的款项与我方无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北京xx应急救援队、北京xx应急队【原xx应急处置队伍】均系经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认定的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隶属于红树林公司。 2020年8月3日,北京市通州区生态环境局综合执法队出具《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调派单》载明如下内容:红树林公司:2020年8月3日,在xx突发环境事件,根据现场情况,现决定调派你单位应急救援队给予尽快支援,完成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清理、收集、运输及处置。依据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结合红树林公司实际贮存能力和安全环保风险防控制度等,于运回后10个工作日内对此次清理的危险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如本次突发环境事件调派服务出现费用结算困难,调派单位有义务负责协调解决。 同日,红树林公司接受调派赴禾日公司处处置化学品。***(移交人)代表禾日公司与红树林公司(接收人)签订《应急废物接收、处置证明》,载明如下内容:2020年8月3日接到通州生态环保局应急通知,需我公司接收处置危险化学品。我公司依据环保法规要求并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此次应急事件危险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1.人员费用:5人×400元,总计2000元;2.处置费用:品类1桶装试剂单价6元/公斤;品类2硫磺单价6元/公斤;库房称重:以公司称重单重量为准;3.运输费用:1500元/车次,超过3吨500元/吨。请贵单位办理完相关手续后,支付我公司相应处置费用,如本次服务出现费用结算困难,由调派单位负责给予协调解决。***在移交人处签字、载明身份证号和联系电话,禾日公司在接收人处加盖禾日公司环境应急专用章。 2020年8月3日至5日,红树林公司从禾日公司处拉走应急化学品等物资共计58.22吨并已实际处置完毕。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禾日公司称涉案物资系生产化工产品的原料不是化学危险品,因为涉案地块征迁时间紧,所以征迁单位北投集团说禾日公司厂房内的化工原料都列入征收范围由其补偿,并联系红树林公司拉走处置,故处置费用应当由北投集团负担。禾日公司对其陈述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红树林公司对禾日公司的上述意见不予认可,称不清楚禾日公司与北投集团之间的征迁纠纷,涉案化学品处置系根据通州区生态环境局的调派开展,且禾日公司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应急废物接收、处置证明》,红树林公司亦实际对此次应急时事件危险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故禾日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的处置费用。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本案中,禾日公司厂房面临征迁,硫磺等化工原料裸露、外放势必会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威胁和不利影响。北京市通州区生态环境局启动应急机制,红树林公司应急救援队依生态环境部门的调派予以支援,于法有据。禾日公司签署确认《应急废物接收、处置证明》视为同意由红树林公司接收处置危险化学品、认可处置费用标准。禾日公司虽辩称涉案化学品纳入北投集团征收范围应由北投集团承担处置费用,但该抗辩意见反映的系禾日公司与案外人北投集团之间的纠纷,双方可另行解决。现红树林公司已根据调派要求实际处置完毕案涉化学品,禾日公司理应依约支付处置费用,经核算,相关处置费为380630元,故对红树林公司要求禾日公司支付处置费38063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红树林公司要求禾日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一节,本案中,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但禾日公司迟迟未予付款势必会造成红树林公司资金占用损失,故本院综合本案案情,酌定以380630元为基数,自红树林公司提交起诉材料次日即2023年7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禾日xx公司给付原告红树林xx公司应急废物处置费38063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被告禾日xx公司给付原告红树林xx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38063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三、驳回原告红树林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75.87元,由被告禾日xx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的公告费(以票据载明的金额为准),由被告禾日xx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红树林xx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