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4民初15182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金隅红树林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树林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浙江明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境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法院有依职权审查管辖的义务,故本院对本案的管辖依职权进行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利用湖州南方水泥有限公司水泥窑进行危废处置项目协议书》第六条约定,若因违约而引起的经济纠纷,双方应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请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但经本院审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利用湖州南方水泥有限公司水泥窑进行危废处置项目协议书》与《城市及产业废弃物处置战略合作协议书》为技术服务合同,此案应为技术服务合同纠纷,应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此,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 颖
人 民 陪 审 员 李启忠
人 民 陪 审 员 艾秋军
书 记 员 多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