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冀民申7011号
再审申请人燕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金隅红树林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河北金隅红树林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10民终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本案涉及资产位于再审申请人厂区内、拆移后将会大幅贬值或仅剩余残值、且用途特殊,对此被申请人出于发挥国家资产的企业资产的最大效能,本着物尽其用,双方达成合作后期一揽子共赢协议,协议内容体现了双方多年友好合作基础,再审申请人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权以国有资产流失提出合同无效。被申请人为了协助再审申请人顺利完成产权过户,还积极进行了挂牌等工作。据此说明该转让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有效。双方应按协议的约定积极配合对方履行完毕之前约定。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燕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曲大鸣
审判员 袁江峰
审判员 李 娟
书记员 韩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