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新0105民初1989号
原告北京金隅红树林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开瑞杰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后,原告北京金隅红树林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金隅红树林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金隅红树林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7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金隅红树林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张 萌
书 记 员 徐梦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