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623民初2298号
原告:秦某,男,197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
被告:如东县某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曹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
被告:如东县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某。
被告:如东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曹某。
被告:如东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朱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与被告如东县某人民政府、如东县某有限责任公司、如东某服务有限公司、如东某发展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