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彭州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彭州市九峰宾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82执恢32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彭州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金彭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彭州市九峰宾馆。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金彭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 彭州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与彭州市九峰宾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因彭州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于2008年9月28日依法变更为四川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四川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2017)川0182执异20号裁定,变更四川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彭州市九峰宾馆现已注销,其财产已于2005年被本院依法评估、拍卖,拍卖款已分配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1997)彭经初字第2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