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宏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省颍上县宏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225民初5346号 原告:***,男,196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安徽省颍上县宏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颍上 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556309863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惠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颍上县宏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060元,依法应按变更诉讼请求后的标的10000元收取50元,此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6010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