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

某某、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5民终29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子),住宜昌市夷陵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企业员工,住宜昌市夷陵区。 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发展大道97号三峡企业总部4号楼2**101室。统一信用代码914205003164028XX。 负责人:刘文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7)0506民初1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7)0506民初139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强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