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九局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彭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921民初664号 原告:彭某某,男,汉族,1988年1月2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被告:某某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男,199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丰台区,系原告某某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某某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8日立案。原告彭某某于202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