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921民初664号
原告:彭某某,男,汉族,1988年1月2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被告:某某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男,199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丰台区,系原告某某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某某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8日立案。原告彭某某于202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