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九局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瑞思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九局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6民初27455号 原告:北京瑞思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莲香园小区社区服务中心二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风荷曲苑2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中铁十九局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铁十九局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瑞思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后,原告北京瑞思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瑞思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瑞思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6.4元,减半收取473.2元,由北京瑞思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