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4民初4187号
原告:南通永诚惠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88892410N),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海门港大港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茅红健,南通永诚惠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德邻,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恒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0488315C),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龙军花园A1A2栋3单元2403室。
法定代表人:廖述祥,深圳市恒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南通永诚惠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恒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通永诚惠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永诚惠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照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通永诚惠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8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41元,由原告南通永诚惠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余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