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永诚惠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5310南通永诚惠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通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门市方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4民初5310号
原告:南通永诚惠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88892410N),住所地海门经济开发区海门港大港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茅红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德邻,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通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746500312),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陈桥乡河口村十七组。
法定代表人:徐金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海门市方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18553616N),住所地海门市余东镇和平村24组。
法定代表人:陆亚儒,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南通永诚惠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通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门市方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通永诚惠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永诚惠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照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通永诚惠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9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795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2795元,由原告南通永诚惠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伟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余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