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永诚惠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552南通永诚惠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通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4民初2552号之一
原告:****惠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88892410N),住所地海门经济开发区海门港大港路**。
法定代表人:茅红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德邻,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通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746500312),住,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陈桥乡河口村**/div>
法定代表人:徐金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惠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海公司)与被告南通通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案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惠海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9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以上合计15945元,由原告****惠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坚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朱爱华
书 记 员  俞滨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