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通知书
(2020)苏0684执保451号
申请人南通永诚惠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通通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南通永诚惠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通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2020)苏0684民初2552号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5月28日对被申请人开设在中国工商银行(帐号11×××78)、***农村商业银行(帐号80×××82)、江苏银行(帐号50×××19)的银行帐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冻结金额人民币190万元,实际分别冻结到银行存款人民币80296.14元、3800.00元、881.26元。冻结存款的有效期至2021年5月27日止。保全措施期限届满需续期的,须于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不申请续期的,则保全措施自行解除,后果自负。
本次财产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