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1971民初2823号
原告:东莞市宏达沥青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计岭工业路6号1号楼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73106598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广东名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化州市鉴江区技校教师村(彭锋房屋)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25723654438。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二:***,男,汉族,1990年08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广水市。
原告东莞市宏达沥青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名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并于2024年1月29日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莞市宏达沥青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