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727执249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鸿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略阳县中学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77****5937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省略阳县磷化社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陕西红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略阳县金家河镇三岔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7****76485L。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
申请执行人陕西鸿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红嘉实业有限公司合同一案,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2024)陕07民终1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陕西红嘉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原告陕西鸿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质保金1071957.93元及利息111677.38元(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5月31日,2023年6月1日以后的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陕西红嘉实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鸿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0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鸿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1月12日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陕0727执2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