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谷鑫实业有限公司

南通谷鑫实业有限公司、扬州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621民初7406号
原告:南通谷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城东镇西场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974161414。
法定代表人:***。
被告:扬州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文昌东路11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MA1NJCUG8F。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市海安镇中坝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85836169。
法定代表人:笪鸿鹄。
原告南通谷鑫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通谷鑫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蕾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