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705民初3282号
原告:张某。
被告:***。
被告:潍坊华信氧业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原告张某诉被告***、潍坊华信氧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对***、潍坊华信氧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