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寒执字第28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潍坊华信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经济开发区泰祥西街87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5)寒执字第28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潍坊华信氧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潍坊华信氧业有限公司不服山东潍坊经济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潍经劳人仲案字(2014)第58号仲裁裁决书,并提起诉讼,故本案执行依据仲裁裁决书并未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潍坊华信氧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