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

某某与湛江市恒波通信有限公司雷州营业厅群众网点、深圳市优米互联网通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民申44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系雷州市干部,现住雷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湛江市恒波通信有限公司雷州营业厅群众网点,住所地雷州市雷城镇群众大道007号。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优米互联网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华荣路乌石路段福瑞尔工业区厂房A栋2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住所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大道中31号。 负责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湛江市恒波通信有限公司雷州营业厅群众网点(以下简称恒波通信雷州群众网点)、深圳市优米互联网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优米通信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合通信湛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湛中法民三终字第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恒波通信雷州群众网点承认讼争手机属于不合格产品,该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三、诉争手机买卖合同无效,其所捆绑的开户入网合同也无效。四、深圳优米通信公司是本案适格被告,其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五、程序违法。恒波通信雷州群众网点的代理授权行为违法,不受法律保护,其辩论、质证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二审法院以***提交的上诉证据没有原件为由不予采信,却未依法调查收集,程序违法。为此,请求法院予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与恒波通信雷州群众网点订立的购买手机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和恒波通信雷州群众网点均已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申请再审虽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但其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其主张,其主张缺乏依据。故二审法院认为***以其购买的涉案手机均系假冒产品,主张其与恒波通信雷州群众网点订立的购机合同及其捆绑的开户入网合同无效,要求恒波通信雷州群众网点向其返还购机款及赔偿损失的请求于法无据并无不当。关于***要求深圳优米通信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因深圳优米通信公司是生产手机的企业,非本案购机合同的主体,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二审认为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属本案调整范围,亦无不妥。另***主张二审程序违法申请再审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