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

某某与湛江鑫顺网络通讯有限公司、北京航天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803民初403号 原告:***,男,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岳池县,现住湛江市霞山区, 被告:湛江鑫顺网络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社坛路23号澳华花园一层05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航天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中国技术交易大厦三层3A-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中传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498号14幢22301-1431座。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住所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大道中31号。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湛江鑫顺网络通讯有限公司、北京航天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传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