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

某某、湛江市恒波通信有限公司雷州营业厅群众网点电信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民申36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雷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湛江市恒波通信有限公司雷州营业厅群众网点,住所:广东省雷州市雷城镇群众大道**。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住,住所: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大道中**/div> 负责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湛江市恒波通信有限公司雷州营业厅群众网点(以下简称恒波群众网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湛江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8民终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1.涉案合同均是被申请人擅自用申请人的名义办理的,未经其亲笔签名确认,亦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对其不具法律约束力。原审判决认为涉案合同是其代理人***法经过其现场同意后以其名义办理,属于事实认定不清。2.恒波群众网点代理联通湛江公司经营电信开户增值业务,但因恒波群众网点没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属于无证照的违法经营,故涉案合同无效。3.涉案合同相对人是联通湛江公司,但该公司至今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该公司使用其上级中国联通总公司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办理了工商登记,违反了《电信条款》第七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涉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二)申请人因多个案件在二审法院审理,但二审法院在送达询问传票并没有标明一审案号,使申请人无法在二审程序中准备材料及出庭辩论,剥夺了申请人的辩论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申请再审的意见,本案应审查的主要问题是:(一)恒波群众网点、联通湛江公司有否违法经营电信业务。(二)涉案合同效力,及涉案合同对申请人是否有法律约束力。 关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无证照违法经营电信业务导致合同无效的问题,本院认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是从事固定通信、移动通信、数据通信、电信增值等电信综合运营业务的企业,联通湛江公司是其分支机构,依法可开展相关电信业务。故此,申请人认为联通湛江公司使用了其上级中国联通总公司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办理了工商登记是违法的,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此外,根据原审判决的查明,恒波群众网点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代办联通委托业务),且该网点亦与联通湛江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故此,申请人认为恒波群众网点无证照违法经营电信开户增值业务,依据不足,本院亦不予采信。 关于涉案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提交的证据对相关事实进行了认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分析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认定申请人对***法以申请人的名义购买手机是知情且同意,并认定涉案合同有效,并无不当。 另外,至于申请人认为因二审法院在送达询问传票时并没有标明一审案号,导致剥夺其辩论权利。申请人该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赵时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