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州县城乡建设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全州县裕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全州县城乡建设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桂林三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324民初1406号 原告:全州县裕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全州县永岁乡滕家湾村委滕家湾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中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全州县城乡建设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全州县建委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桂林三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雉山路4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桂林三建股份有限公司五分公司,住所地全州县全州镇桂黄中路110号内。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原告全州县裕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全州县城乡建设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桂林三建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三建股份有限公司五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7月2日立案,原告全州县裕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全州县裕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全州县城乡建设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桂林三建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三建股份有限公司五分公司、***的起诉,是对其所享有的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全州县裕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80元,减半收取2040元,由原告全州县裕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