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324执314号
申请执行人全州县城乡建设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西全州县建委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唐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跃林,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圣鑫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全州县福坪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爱明,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全州县城乡建设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圣鑫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全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324民初17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圣鑫食品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全州县城乡建设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58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现查明被执行人广西圣鑫食品有限公司的资产本院全部在另案已经查封,但现在尚不具备处置条件,暂无法处置。其他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本次执行程序内,无法继续进行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经调查核实,尽管被执行人名下有相应的资产,本院也对这些资产采取了强制措施,但目前均不具备处置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怀青
审 判 员 盘宇星
审 判 员 唐 晖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肖时军
书 记 员 李筱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