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2018)粤14民终2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饶晓昆,男,汉族,1970年11月16日出生,住所地:大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集德、杨斯荣,广东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巫敏生,男,汉族,1975年4月7日出生,住所地:梅州市梅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梅州市大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丽都路24号怡雅苑B1栋2楼。
法定代表人:罗明。
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萍,广东客中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穗慧,广东客中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饶晓昆因与被上诉人巫敏生、梅州市大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2017)粤1422民初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饶晓昆诉请判令巫敏生、梅州市大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仍欠工程款,提供了经饶晓昆和梅州市大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方确认的2014年9月15日《工程签证单》和《工程量确认单》,以证明其所完成的工程量。巫敏生、梅州市大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则称饶晓昆完成了1200米工程后中途退场,其已付清工程款23万元给饶晓昆。因此,需查清饶晓昆所做的工程数量及工程款项。另外,饶晓昆提供了手机截图,称其于2016年1月20日和2016年11月17日向巫敏生主张过债权,为此应进一步查清本案诉讼时效是否存在中断情况,再依法作出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2017)粤1422民初5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饶晓昆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847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黄洪远
审 判 员 罗锡芳
代理审判员 黄基烽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宏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