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鑫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鑫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鄂伦春自治旗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内0723执926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鑫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鄂伦春自治旗教育体育局(原鄂伦春自治旗教育科技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鑫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据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20)内0723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鄂伦春自治旗教育体育局给付所欠工程款及鉴定费用443455.43元,并自2014年8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原告至给付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7618.9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案款625950.4元,包括工程款及鉴定费用443455.43元、利息158804元(2014年8月1日起至2021年10月25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406元(2021年6月23日起至2021年10月25日止)、案件受理费7618.97元、执行费6666元。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鑫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意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l)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20)内0723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相关法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
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执行完毕;
(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终结执行;
(4)销案;
(5)不予执行;
(6)驳回申请。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