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0621执258号
申请执行人**财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吉0621民初24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吉林省鑫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514403元及利息(自2012年12月16日起至工程款结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20元和鉴定费15820元(被执行人已交纳)的二分之一即3850元(19670元-1582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吉林省鑫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6970.89元(其中工程款514403元,利息228164.89元,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385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971元,申请执行费7582元),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告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