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1民初4755号
原告:龙泰消防设备(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景德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上局消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蓬莱路285弄4号289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龙泰消防设备(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上局消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6日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且表示不再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龙泰消防设备(江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