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局消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杭下民初字第01662号
原告:上海上局消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建盈。
委托代理人:唐煜晖。
被告:杭州典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江明。
委托代理人:沈雄杰、陈蒙寂。
原告上海上局消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典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敏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上局消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煜晖,被告杭州典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蒙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上局消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与原告销售办事处业务人员于2014年10月11日签订《第二次装修、消防整改协议书》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承包装修的位于杭州市下城区中山北路XXX号杭州中凤纽菲尔德酒店公司工程提供消防工程建设,包工包料费150000元、代办检测费10000元,合计160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付48000元,消防工程完工80%后付48000元,消防工程全部完工,消防验收合格,合格证拿出,余款一次性付清。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完成了消防工程建设。目前,原告承包装修的位于杭州市下城区中山北路XXX号杭州中凤纽菲尔德酒店公司消防工程已全部完工,消防验收合格。但是,被告在支付68000元款项后,余款92000元却并未如约支付给我司委托人,虽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一直拖延至今。另查,被告原名杭州典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2015年3月9日变更名称为杭州典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92000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支付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上海上局消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第二次装修、消防整改协议书》1份,证明原、被告双方的合同关系及双方关于付款期限的约定;
2.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情况登记表1份,证明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
3.业务受理回执单1份、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装修材料见证取样单2份、检测申请合同书1份,证明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
4.消防大队要求整改报告1份,证明备案登记后抽查过程中消防大队要求整改内容并非合同约定的原告合同义务范围。
5.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复查意见书;
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
7.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证据5、6、7,共同证明原告履行合同义务。
被告杭州典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未按约办理消防审批手续,根据双方协议无需支付工程款,原告还应退还之前支付的72000元款项,并赔偿工期耽搁和人力付出的费用。
为证明答辩意见,被告杭州典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酒店消防补充协议1份,证明原告未按约办理消防手续。
原、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经双方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
原告上海上局消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1-7,被告杭州典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真实性均无异议,认为均由于原告的原因逾期竣工;因此本院对上述证据的形式真实予以确认。
被告杭州典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根据当事人当庭举证及陈述的情况,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2014年10月11日双方签订《第二次装修、消防整改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就杭州中山北路XXX号1200平方委托原告办理消防审批验收安装,施工范围为消防审批验收、消防设施安装、室内消火栓整改、防火门整改、涉及消防图纸、屋顶喷淋水池,上述项目包工包料总费用150000元,被告装修材料委托原告代办检测费10000元,原告检测材料购买第一次检测不合格,第二次检测费用由原告负担;合同签订后,被告先付30%计48000元,完工80%付款30%计48000元,全部完工合格证拿出,余款全部付清。后双方达成酒店消防审批补充协议,原告承诺消防审批手续在2015年5月30日之前完全办好,并通过审批,同时给业主提供所有证件,若原告没有做到承诺办理好消防审批手续,被告有权向原告追回之前所有支付的消防审批费用,同时追加原告在此期间工期耽搁和人力付出费用,消防证拿出,验收合格付余款。2015年5月19日消防部门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2015年6月5日,消防部门发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被告已支付工程款68000元款项,现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双方订立的《第二次装修、消防整改协议书》、《酒店消防审批补充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均应按约履行合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杭州典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称已支付72000元,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案涉合同价160000元,上海上局消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扣除杭州典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的68000元,余92000元杭州典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向上海上局消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杭州典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上海上局消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酒店消防审批补充协议》约定期间内办理审批手续,其有权向上海上局消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回之前所有支付的消防审批费用,同时追加杭州典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此期间工期耽搁和人力付出费用。因双方订立的《第二次装修、消防整改协议书》中约定的价款包含施工、安装、审批等项目,杭州典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能确认具体审批费用金额,也未举证逾期期间产生费用的具体金额,亦未提起反诉,故杭州典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予支付的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杭州典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可另行主张。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而上海上局消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办理审批手续事实存在,双方存在争议,因此上海上局消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杭州典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典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上局消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92000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上局消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00元(原告已预缴),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050元,由原告上海上局消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杭州典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
审 判 员 石 敏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陈腾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