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黄河防爆起重机有限公司

振华清源油气控股有限公司、河南省黄河防爆起重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鲁0305执247号 河南省黄河防爆起重机有限公司、振华清源油气控股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2年1月14立案执行的河南省黄河防爆起重机有限公司与振华清源油气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扣除执行费8728元,执行案款双方已自行过付。至此,(2022)鲁0305执247号一案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立案执行的(2022)鲁0305执247号一案[执行依据: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305民初1491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