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727民初704号
原告:河南某公司,地址:河南省长垣市起重机工业园区纬二路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某公司,地址: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城关镇大沟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9日立案。原告河南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缴纳,2024年9月20日,本院向原告送达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仍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