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282民初1803号
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浦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界首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西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杨某。
第三人:宿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杨某。
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诉被告界首市某有限公司、第三人宿州某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立案。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界首市某有限公司、第三人宿州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江苏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界首市某有限公司、第三人宿州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